题目

[组合题]张某在2025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熟悉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的相关内容,现向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咨询下列问题:
[要求1]不同城市的住房租金抵税标准是不一样的,一共有几个标准档位?具体有什么标准呢?
[要求2]

家里长辈只有岳父已满60周岁,全家同意由张某100%全额按照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张某能否全额扣除?请说明理由。

[要求3]

个人养老金是否能税前扣除。如果能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有什么要求?

[要求4]

未满3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具体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要求5]

妻子去年发生大病医疗支出,自费17000元,能否由张某扣除?请说明理由。扣除大病医疗支出,需要哪些资料?

本题来源:第二节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办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共有三个档位: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是1500元/月(定额扣除);

②除上述①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是1100元/月(定额扣除);

③除上述①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是800元/月(定额扣除)。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某不能扣除。

理由: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个人养老金能税前扣除。

②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据实扣除。

[要求4]
答案解析: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要求5]
答案解析:

可以由张某扣除。

理由: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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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企业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为限额扣除的有(  )。
  • A.生产电子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
  • B.化妆品销售企业
  • C.医药制造企业
  • D.酒类制造企业
  • E.烟草企业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选项B)、医药制造(选项C)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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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项目可不予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

    差旅费津贴

  • B.

    劳动分红

  • C.

    年终奖

  • D.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选项A)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综上所述,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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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居民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中,按照劳务报酬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 A.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

  • B.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 C.

    企业对非雇员以免费旅游形式给予的营销业绩奖励

  • D.

    仅担任董事而不在该公司任职的个人取得的董事费

  • E.

    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B,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选项E,属于“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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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小张转让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5010)×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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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C,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选项D,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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