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张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适用可撤销婚姻规则。婚姻成立需登记,未登记的自始无效。

选项B,赵某伪造房产证属于婚前财产欺诈,财产欺诈不构成婚姻撤销事由。王某可主张离婚或财产赔偿,但不得主张撤销婚姻。

选项C,孙某未满20周岁(女性法定婚龄为20周岁),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需撤销。

选项D,李某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事由。张某在发现后1年内提出撤销请求,符合撤销权行使期限。

立即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答疑引导
立即咨询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 A.知识产权的收益
  •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 C.遗嘱继承或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
  • D.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 E.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答案解析
答案: C,E
答案解析:

(1)依照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到甲伤害其家人之威胁,乙无奈与甲于2025年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乙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 D.乙应当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向法院提出请求
  • E.若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B,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选项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选项D,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选项E,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包括(  )。
  •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1)选项A、B、C、D,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选项E,属于“协议离婚”应当符合的条件。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4题
[单选题]陈某(28岁,女)与戚某(32岁,男)通过他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后戚某要求结婚,陈某不同意,戚某威胁不结婚就弄死陈某全家,陈某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陈某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2年内要求撤销该婚姻
  • B.陈某不能以戚某胁迫其结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 C.陈某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 D.陈某无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本题为胁迫婚姻,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选项A、B不当选。

(2)本题不具有无效婚姻的情形,陈某无权主张该婚姻无效。所以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选项A、D、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系同居关系,因甲乙婚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件,故属于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婚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情况,并且可撤销的婚姻关系种类也不同于一般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如果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2)选项B,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3)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的题眼在,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要求2]
答案解析:

(1)选项A、B,在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债务)归个人所有。本题要注意:2002年10月,甲乙并没有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且在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时,将房屋委托给专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打理,乙收取租金,夫妻双方未参与任何与租赁相关的事务,故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2)选项C,同理,债务是在同居关系发生期间,故为个人债务。(3)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选项E,鉴于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选项D,恋爱 /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名下房屋装修出资,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司法实践中该出资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登记结婚且实际共同使用了装修利益,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有效,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出资方无权直接要求返还装修本金及利息,仅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房屋装修对应的增值部分主张适当补偿。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C,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
点此查看答案 查看答案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