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乙公司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某受乙公司委派任甲公司董事长,李某任总经理。2024年6月5日,甲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警示。7月1日,债权人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7月11日,甲公司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甲公司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A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管理人经调查确认,截至8月30日,甲公司总资产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9月2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甲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李某拒绝。2025年8月,甲公司重整失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2]下列关于该破产案件申请的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要求3]根据《破产法》相关制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要求4]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有( )。
- A、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B、由于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 C、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 D、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 E、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本题来源: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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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A,C,E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
[要求2]
答案:
A,C,E
答案解析: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起破产重整申请。
[要求3]
答案:
B
答案解析:经过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
[要求4]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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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选项B、C、D,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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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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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B、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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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债权人(不考虑比例)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但不能直接申请和解。
选项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选项C,清算责任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选项D,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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