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关税=(60+10+3+5)×20%=15.6(万元)。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项A、C,属于免税情形;选项B,属于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选项D,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选项A,比照啤酒征收消费税;选项C、E,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选项C),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选项E不征收消费税。选项B、D,免征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1+13%)×13%+1300×6%=208(万元)。
转出进项税金额=200×13%×30%+30=37.8(万元)。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130+(300+200)×13%+10000×9%+300×6%+30-37.8=1105.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08-1105.2=-897.2(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97.2│=897.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80(万元)。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897.2-780=117.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
当期可抵进项税额=130+(300+200)×13%+10000×9%+300×6%+30-30-7.8=1105.2(万元)。
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1105.2-130)×[(1000+1300)÷(1000+1300+6000)]×15%=270.24×15%=40.54(万元)。
当期可抵加计抵税额=100+40.54=140.54(万元)。
选项A、B,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选项C、D、E,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做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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