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及设定权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

  • B.

    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 C.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

  • D.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

    部门规章对未制定上位法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一定数额罚款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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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不当选,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不当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许可证(非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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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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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不当选,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选项C不当选,甲应当向实际占有人戊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选项D不当选,丙丁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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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机构中,依法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

  • A.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曾为债务人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戊会计师事务所

  • B.

    控股股东甲

  • C.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4年前曾代理债务人劳动争议诉讼的庚律师事务所

  • D.

    受理破产申请时,其合伙人正在为债务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辛律师事务所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选项A);(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选项B);(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选项D);(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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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 A.

    因重大误解签订购销合同

  • B.

    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签订的购房协议

  • C.

    利用赌徒急需资金心理压价收购车辆

  • D.

    婚姻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缔结婚姻

  • E.

    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约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E不当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失效(《民法典》第158条),属于效力终止而非可撤销行为,且到期未续约属于合同正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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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C、E不当选,申请复议需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且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非政府)申请;选项A、D不当选,税务争议需“复议前置”,未经复议不得直接诉讼。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可一并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选项B、C不当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属部门规章。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A、C当选,税务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选项D当选,拒绝担保确认属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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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取得股东资格;选项B当选,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E当选,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得显著高于评估价。

[要求3]
答案解析:

陈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100-80=20万元),陈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陈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林某两次缴纳出资共计23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出资不实20万元,未缴纳出资50万元),林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林某应在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黄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20万元),黄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黄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郑某在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只有200万元,所以陈某、黄某、郑某对其最高承担200万元,林某最高承担70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股东以知情权选项A、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C,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选项D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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