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物权公示作为生效要件的是(  )。
  • A.

    甲将自己的现在以及将来的设备设定抵押

  • B.

    乙建造一所房屋

  • C.

    丙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丁设定居住权

  • D.

    戊租用己的电脑,后直接向己购买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物权公示原则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选项A不当选,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选项D不当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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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可以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C.

    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D.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选项B不当选,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选项D不当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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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甲以举报乙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乙以市场价将一幅名画出售给自己,该买卖合同可撤销

  • B.

    15周岁的甲独立接受身为富豪的叔叔赠与的价值百万的跑车一辆,该赠与行为无效

  • C.

    甲企业向乙学校捐赠100万元,约定用于设立奖学金,该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

  • D.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甲方子明年调回本市工作,本合同自动生效”,该约定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甲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纯获利益,该行为有效;选项C不当选,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撤销。甲企业向乙学校捐赠100万元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该合同;选项D不当选,“儿子明年调回本市工作”这一事实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因此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附期限(期限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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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下列亲属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1)配偶;(2)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3)父母;(4)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选项B、C);(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选项A)。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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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  )。

  • A.

    粘有被告指纹的录像带

  • B.

    记载与案情有关事实的日记本

  • C.

    案发时的录像

  • D.

    案情相关的合同书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称为书证。选项A以录像带上指纹的形状,证明待证事实,是物证。选项B以日记本上记载的文字内容证明待证事实,是书证。选项C以录像带反映出的图像,证明待证事实,是视听资料。选项D以合同书上记载的文字证明待证事实,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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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有关债的消灭及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债权债务混同后一概消灭

  • B.

    提存费用原则上由债权人承担

  • C.

    代物清偿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导致原债务消灭

  • D.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 E.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D,E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混同原则上导致债的消灭,但若涉及第三人利益(如第三人已对债权设定质押),则债权债务不消灭;选项C不当选,代物清偿需以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仅达成协议不直接消灭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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