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B不当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甲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纯获利益,该行为有效;选项C不当选,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撤销。甲企业向乙学校捐赠100万元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该合同;选项D不当选,“儿子明年调回本市工作”这一事实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因此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附期限(期限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

拓展练习
选项A当选,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行政许可;选项B不当选,收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选项C不当选,行政机关内部采购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选项D不当选,医疗保险资格核定属于行政确认或审批。

选项D当选,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B当选,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选项C不当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D不当选,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选项B当选,广源公司的目的是“虚增业绩”以符合上市要求,属于“对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联)、“环开”情形的一种,开票方和受票方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利益没有受到损失的危险;选项E当选,司法机关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广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选项E不当选,周某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属于自首,而非坦白。周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与坦白是两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A不当选,钱某作为总经理及指使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非仅仅是“量刑时可考虑主犯情节”。“主犯”是法定身份,对其应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承担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刑期和附加刑(如罚金)的数额。
选项B当选,周某受钱某指使,又指使仓库管理员,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组织行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当选,仓库管理员明知是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可能被判处的主刑种类和刑期。
选项D当选,伪造单据是完成虚开犯罪的必要环节,通常被虚开发票罪所吸收。但在量刑时,这些行为是评价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键因素。法官在裁量主刑的轻重和附加刑(特别是罚金)的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情节。
选项E当选,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选项A不当选、选项D当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B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C不当选,若钱某的陈述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E当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故翻供,尤其是当有确凿证据反驳时,表明被告人缺乏悔罪之心,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会被法官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时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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