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税法(Ⅱ)》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6000×12-60000-100000)×20%-10500=11900(元)。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陈某应缴纳耕地占用税=150×20×50%=1500(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选项A不当选,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选项B不当选,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选项C不当选,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住房出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每月租金不足10万元免增值税;住房租赁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因此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2×(1-20%)×20%×50%×2=0.32(万元),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张女士转让商品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290×(1+2%)-290×(1+2%)×10%]×20%=10.92(万元)。因此2024年出租和出售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0.32+10.92=11.24(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A、C,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20%)×40%-0.7=2.5(万元)。选项B、D,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承揽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和合计数(10万元),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要求3]
答案解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应预扣预缴张女士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1)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高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按照本题表述,一般来讲,受益所有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5%。
(3)境外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 (元) ;张女士不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所以境外已纳税额按照15%计算=8000×15%=1200 (元) ,因此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1600-1200=400 (元) 。
[要求5]
答案解析:纳税人取得拍卖收入,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女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1000(元) 。
[要求6]
答案解析: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张女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45%-800×70%)×20%=203(万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0-500)×5+3000×5]×50%=81250(元)。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A正确;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应该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内地投资者投资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则应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选项C、D错误。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