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选项C、D当选。

【知识链接】

各票据的记载事项有哪些?

各票据的记载事项总结如下表所示:

记载事项

纸质商业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承诺

确定的金额

(可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可授权补记)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注释:√表示绝对记载事项;× 表示非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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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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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李某、张某、王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3 位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担任甲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执行未作特别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张某、王某有权监督李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B.

    张某、王某有权查阅甲企业的会计账簿

  • C.

    李某可以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乙公司提供担保

  • D.

    李某有义务向张某、王某报告甲企业的经营状况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当选。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B当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C不当选。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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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动产占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 B.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
  • C.恶意占有人使用动产导致该动产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 D.占有的动产因毁损获得的保险金,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给权利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选项A当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B当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当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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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B.人民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 C.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可以裁定移送给上级法院
  • D.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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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要求3]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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