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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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选项A、B不当选;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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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选项B不当选;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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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选项C不当选。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分别是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
支票的记载事项及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或者相对人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提示】(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 出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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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选项A不当选;(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选项B不当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项C当选。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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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选项A不当选。申请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选项B当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选项C不当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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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选项B当选。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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