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3)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4)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增值税=(3100-1560)÷(1+5%)×5%=73.33(万元)。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2)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73.33×(7%+3%)=7.33(万元)。
(1)纳税人转让旧房能够取得评估价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3800×40%=1520(万元)。
(3)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520+7.33=1527.33(万元)。
(1)不含增值税收入=3100-73.33=3026.67(万元);
(2)增值额=3026.67-1527.33=1499.34(万元);
(3)增值率=1499.34÷1527.33×100%=98.17%,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4)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499.34×40%-1527.33×5%=523.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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