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陈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陈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陈某遂向乙合伙企业(下称乙企业)订购一台M设备,约定7月20日交付设备,若迟延交付设备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陈某住所地为P县,乙合伙企业住所地为N县,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Q县。7月20日,乙企业未按期交付设备,陈某催告乙企业交付,乙企业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无法交付。乙企业为支付违约金,向陈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7月30日,陈某得知乙企业已经生产出M设备,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因乙企业未交付设备,陈某未按期交付出资,甲公司未能按期生产。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要求陈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8月15日,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运走一台M设备。8月16日,乙企业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后,向Q县法院起诉主张与陈某的合同无效。理由是前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与陈某订立合同,陈某对合伙协议的限制不知情。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民事诉讼、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1)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2)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3)陈某强行拉走设备是否享有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4]
(4)甲公司要求陈某赔偿损失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5]
(5)乙企业向Q县法院起诉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6]
(6)乙企业主张合同无效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市场电商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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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陈某强行拉走设备不享有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找人强行运走设备,属于非法占有,并非“出卖人交付动产”,因此陈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Q地,因此乙企业向Q地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要求6]
答案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陈某不知道合伙协议的限制,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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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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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选项A不当选;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不当选;有限合伙人—般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选项C当选;有限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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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选项A当选;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C不当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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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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