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规定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 B.

    票据到期日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出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 C.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 D.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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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照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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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2022年10月,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2025年向某的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B.

    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C.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 D.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题中,2025年向某的儿子自杀时已经超过了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当选。

【知识链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的相关规定如表:

要求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提示】死亡保险既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还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

同意的时间

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同意并认可,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同意的方式

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视为同意

(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禁止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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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有(    )。

  • A.

    朱某看上了张某的智能手表,趁机偷走了该手表,张某发现后,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 B.

    王某偷走了李某的电瓶车,因电瓶车充电时引发火灾被烧毁,李某请求王某返还电瓶车

  • C.

    向某向吴某销售材料一批,吴某取得材料后遂将材料销售给郑某并完成交付,由于吴某一直未付款,向某请求吴某返还材料

  • D.

    周某借给刘某一副高尔夫球拍,刘某玩耍后,谎称该球拍丢失,周某请求刘某返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朱某属于无权占有,因标的物还存在,张某可以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选项A当选;王某属于无权占有,但因标的物已经毁损,李某无法再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选项B不当选;因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向某丧失了对该批材料的所有权,无法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选项C不当选;刘某属于无权占有,因标的物还存在,周某可以主张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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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有(  )。

  • A.

    原告住所地法院

  • B.

    被告住所地法院

  • C.

    票据出票地法院

  • D.

    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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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将自己的小汽车抵押给王某,李某和王某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李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该汽车所有权归王某借款到期,李某无力偿还,王某有权取得小汽车所有权。(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条款称为“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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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甲、乙、丙和丁4名股东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23%、32%、28%、17%,在2025年发生如下事项:

(1)2025年5月,股东甲将自己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戊,并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2025年6月,股东丙发现A公司基于2024年10月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查证,该公司在2024年10月虽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未作出增资决议,股东丙拟提起诉讼至法院,将股东会作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不成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股东甲将股份转让给戊符合法律规定。(0.5分)

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1.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0.5分)

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该决议不成立,股东丙的主张应当被人民法院予以支持。(1.5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股东丙将股东会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0.5分)

根据规定,股东丙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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