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1)应纳的资源税。
判断业务(2)是否缴纳资源税,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
计算能源开采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能源开采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业务(2)不缴纳资源税。
理由:纳税人以自采未税原煤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在原煤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应在销售或自用环节缴纳资源税。本题中,仍处于洗选煤加工环节,尚未对外销售,所以不缴纳资源税。


(综合·2024)位于县城的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业地产经营租赁业务。2024年5月,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空调1 000台,不含税价格6 000元 / 台。合同约定6个月后全额退款。款项已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100张,预收资金30万元。购卡人当月未消费。
(3)批发销售从农场购进的有机蔬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万元,对其单独核算。
(4)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出租上月购置的当地写字楼。合同约定租赁期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360万元,当月一次性预收1年不含税租金120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5)因当期某品牌厨具销售良好,按销售额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5万元。该批厨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6)进口高档化妆品一批,关税计税价格为170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采购酒水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税额26万元。
(8)为贵重商品购买财产保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税额0.48万元。
(9)购进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万元、税额0.13万元。当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高档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15%,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为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在5月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用途卡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在5月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业务(4)的销项税额=120×9%=10.8(万元)。
业务(4)应缴纳的印花税=360×1‰=0.36(万元)。
进口环节已缴纳的关税=170×50%=85(万元)。
进口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170×(1+50%)÷(1-15%)×15% =45(万元)。
进口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170×(1+50%)÷(1-15%)×13% =39(万元)。
销项税额=78 +10.8=88.8(万元)。
5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88.8-64.9=23.9(万元)。
5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9×5%=1.195(万元)。
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3.9×3%=0.717(万元)。
5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23.9×2%=0.478(万元)。

(综合·2022)位于县城的某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汽车租赁业务。2022年2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取得运费收入价税合计545万元。
(2)获得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3)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当月同类服务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万元。
(4)出租载货汽车一辆,不含增值税租金5 000元/月,一次性预收10个月租金5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5)支付桥、闸通行费,通行费发票注明收费金额1.05万元。
(6)进口燃油小汽车一辆,关税计税价格为60万元。该小汽车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支付银行贷款利息5.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购买汽车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 1.3万元。
(9)上月购进的一批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毁损,该批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0.26万元,已在上期申报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位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不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60×15%=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9)÷(1-25%)×25%=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9)÷(1-25%)×13% =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2.6×5%=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2.6×2%=0.65(万元)。

(计算问答·2019)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6年1月以9 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 000 万元;开发费用3 400 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 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 000×(1+4%)=9 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6 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 360+6 000)×10%=1 536(万元)。
不含税收入=36 750-1 750=35 000(万元)。
增值额=35 000-20 178 =14 822(万元)。
增值率=14 822÷20 178×100% =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4 822×40%-20 178×5% =4 919.9(万元)。

(综合·2023改编)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20 980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 360万元。2023年3月该企业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3月收到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确认营业收入1 000万元,已缴纳增值税,未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拟将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4月转让公寓一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 000万元,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其他税费 12万元。该公寓购于2014年12月,购房发票上注明金额3 500万元,已缴纳契税。企业自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6.43万元。
(3)8月购进一批汽车零部件尚未领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企业拟选择将其在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2月购入一栋不含增值税售价4 000万元的闲置厂房,因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企业未计算缴纳房产税。
(5)12月发现有一笔发生于2016年的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未在当年扣除,拟向税务机关申报确认损失并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12月向甲公司赊销一批汽车,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售价800万元、增值税104万元。企业将该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月末双方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一批汽车配件偿还该欠款,甲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配件价款750万元,增值税97.5万元,该批配件的实际成本650万元。重组当日,该笔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904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0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75 000
贷:应收账款 9 040 000
(7)全年投入8 900万元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相关明细如表 1 所示。
(8)成本费用中含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3 550万元,其中含因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5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20万元;为高级技术人员购买商业健康险,支付保险费1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契税税率为 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正确。
理由:企业对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不能将该笔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
转让公寓应缴纳增值税=(5 000-3 500)÷(1 + 5%)×5%=71.43(万元)。
取得公寓时已纳契税= 3 500×3% =105(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3 500×(1 +7×5%)+105+12=4 842(万元)。
增值额= 5 000 -71.43 -4 842 = 86.57(万元)。
增值率= 86.57÷4 842×100% = 1.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86.57×30% = 25.97(万元)。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97 - 6.43 = 19.54(万元)。
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截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汽车零部件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因而企业处理不确。
企业房产税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本题中,购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申报确认损失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本题中,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发生于2016年,至2022年已超过5年。
业务(6)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904 -(750+97.5)=56.5(万元)。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6.5万元。
汽车配件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750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理由: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3 550-550 =3 0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3 000×14% = 4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0-420=2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3 000×8% = 2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0-240=180(万元)。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业务(8)应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0+180 +100 =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 980-19.54-56.5 -8 900+510=12 513.96(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2 513.96×15%-1 360=517.09(万元)。

某农产品批发企业2024年发生下列业务:
(1)3月份受让一宗土地(合同约定当月交付),土地出让合同记载土地出让金15 000万元、拆迁补偿费3 000万元、市政建设配套费2 000万元。该宗土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18万平方米用于农产品批发用房建设、2万平方米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当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3月份与某建筑企业签订批发市场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记载金额40 000万元;该项目9月份竣工备案并办理验收手续。
(3)9月底将农产品批发用房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原值56 160万元;办公用房建成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原值8 320万元。(上述金额均已包含地价)
(4)9月30日签订农产品批发用房租赁合同专用于农产品批发,合同约定自10月1日起交付使用,租期1年,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4 0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项目所在地契税税率为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8元/平方米,计算房产余值减除比例30%,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3%,房屋和土地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0.05%,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