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 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40 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0 万元)= 35(万元);(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35×30% = 10.5(万元)。

拓展练习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选项B),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如样品、奖励、管理部门等)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因此选项 A、C、D 需征收消费税。

选项A,自产香水(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待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对外销售时再征;选项B,手机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D,黄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批发环节不征。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再找组成计税价格,本题实木地板有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受托方(甲地板厂)同类产品售价100 000元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价;(2)甲地板厂上述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0 000×5%=5 000(元)。

将已纳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允许扣除。但需注意:(1)仅限于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扣除,选项A中的珠宝和高档手表属于两个税目,不可扣除;(2)仅限在同一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可跨环节扣除;(3)不予扣除的税目: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选项B、D不可扣除。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20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0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8万元)=42(万元);(2)甲厂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42×1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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