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将已纳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允许扣除。但需注意:(1)仅限于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扣除,选项A中的珠宝和高档手表属于两个税目,不可扣除;(2)仅限在同一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可跨环节扣除;(3)不予扣除的税目: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选项B、D不可扣除。

拓展练习
选项A,增值税税额属于价外税,不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选项B、C,属于价外费用,需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选项D,对酒类(除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甲公司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195.5+195.5×5%)÷(1-15%)×15%=36.225(万元)。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20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0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8万元)=42(万元);(2)甲厂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42×10%=4.2(万元)。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销售额2 034万元应价税分离;(3)超豪华小汽车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2 0344÷(1+13%)×10%=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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