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选项B),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如样品、奖励、管理部门等)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因此选项 A、C、D 需征收消费税。

拓展练习
选项A,自产香水(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待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对外销售时再征;选项B,手机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D,黄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批发环节不征。

选项A,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抵投)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选项B、C、D,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按照销售数量(5 000吨石油)缴纳消费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赞助、管理部门等),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移送使用数量(20吨+50吨石油)计算缴纳消费税;(3)甲石化公司2021年11月应缴纳消费税=(5 000+20+50)×1 388 ×1.52÷10 000=1069.65(万元)。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再找组成计税价格,本题实木地板有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受托方(甲地板厂)同类产品售价100 000元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价;(2)甲地板厂上述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0 000×5%=5 000(元)。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销售额2 034万元应价税分离;(3)超豪华小汽车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2 0344÷(1+13%)×10%=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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