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H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拓展练习
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选项A不当选。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相互独立,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并不承担,选项B不当选。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不当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B不当选,选项C当选。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额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丁对甲出资不足不知情,因此丁不承担责任,选项D不当选。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一旦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是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予以接受的行为表示,因此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选项A不当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选项B、C、D当选。

移动支付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通过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近场支付(通过具有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的移动终端实现本地化通信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和远程支付(通过移动网络与后台支付系统建立连接,尤其是利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支付工具,实现各种转账、消费等)等业务,选项A不当选。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后,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选项B不当选。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包括: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选项D当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选项A当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选项B当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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