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支付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通过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近场支付(通过具有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的移动终端实现本地化通信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和远程支付(通过移动网络与后台支付系统建立连接,尤其是利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支付工具,实现各种转账、消费等)等业务,选项A不当选。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后,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选项B不当选。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有体物≠有形物,光、电、热等无形物占据一定的空间,可以被转让、存储和利用,同样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选项A当选。历史小说、无人机操作系统属于智力成果,均不是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选项B、C不当选。假肢在生活习惯上已经被认为构成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能认为是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选项D不当选。

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选项A不当选。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相互独立,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并不承担,选项B不当选。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不当选。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出卖人破产时,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选项D不当选。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已付款80万元,占总价款的80%,因此管理人不能取回标的物,选项B当选。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H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23年7月21日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甲公司实际借款本金是45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张某与刘某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刘某无权让甲公司在承担全部逾期利息后,仍承担全部的合同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逾期利率15%就已经超过了14.2%(3.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