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支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移动支付只能以银行为中介
  • B.发起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可在24小时内要求撤销电子支付令
  • C.电子支付指令日志文件记录应保存至交易后5年
  • D.移动电话支付属于电子支付
本题来源:注会《经济法》真题(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移动支付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通过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近场支付(通过具有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的移动终端实现本地化通信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和远程支付(通过移动网络与后台支付系统建立连接,尤其是利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支付工具,实现各种转账、消费等)等业务,选项A不当选。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后,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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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赵某向钱某借款5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双方签订协议,用赵某自有的汽车来抵偿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钱某要求赵某履行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原借款债务消灭,只能要求交付汽车
  • B.

    未交付汽车的情况下,原借款债务有效

  • C.

    应当先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未获清偿时再要求交付汽车

  • D.

    赵某若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协议,钱某只能请求归还借款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赵某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汽车抵债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新旧两债同时并存,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若以汽车抵债协议得到履行,则原借款债务消灭;若以汽车抵债协议未得到履行,则钱某可以请求赵某继续履行以汽车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原借款债务,选项C、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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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下事项:①名称。②合伙类型。③经营范围。④主要经营场所。⑤合伙人的出资额,选项D不当选。⑥执行事务合伙人,选项A不当选。⑦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选项C不当选。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以下事项:①合伙协议。②合伙期限,选项B当选。③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④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⑤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控制或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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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B.

    合伙企业的债务就是合伙人的债务

  • C.

    合伙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D.

    合伙企业是营利机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选项A不当选。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相互独立,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并不承担,选项B不当选。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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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 B.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税款

  • C.

    职工的法定补偿金优先于职工工资

  • D.税收债权优先于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选项C不当选。(2)破产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选项B不当选。(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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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4年1月7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软件开发服务费,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由C公司承兑,金额为200万元,2024年7月6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提升票据信用,2024年1月8日,D公司、E公司、F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C公司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D公司、E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F公司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该汇票上进行保证记载。

此前,G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将其因B公司拖欠2022年度房屋租金产生的应收账款400万元转让给H保理公司,双方约定:G公司因租金债务清偿取得票据的,应当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H公司,2024年1月9日,B公司为偿付所欠G公司的租金,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次日,G公司按照约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

2024年7月6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C公司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因C公司当日未处理,票据业务系统对该申请自动拒付。H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对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进行追索,要求上述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主张,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D公司主张,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E公司主张,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F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A公司关于H公司取得汇票缺乏真实交易关系,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H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买卖,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要求2]
答案解析:

D公司关于其应当就票据债务承担按份清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E公司关于H公司应当先向C公司进行追索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F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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