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菲老师注会《经济法带背磨耳课》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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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菲老师注会《经济法带背磨耳课》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速递:
本章节属于重点章节。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案例分析题。近三年分值为6-8分。本章节 中对于一些常考法条需要记忆。
考点速览:
考点1:物权的客体(客)
考点2:物权的种类(客)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客)
考点4:物权变动(主、客)
考点5:共有(客)
考点6:善意取得(客)
考点7:拾得遗失物(客)
考点8:添附(客)
考点9:建设用地使用权(客)
考点10:抵押权(主、客)
考点11:质权、留置权(主、客)
考点12:多种担保物权的竞合(主、客)
考点1: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包括物和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的权利。
2.物的特征
特征 | 内容 |
有体性 | 电力、热力、燃气属于“物” 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人身权益、个人信息等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
可支配性 | 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如 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等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
人的身体之外 | 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
3.物的种类
种类 | 内容 |
流通物 | 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 |
限制流通物 | 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
禁止流通物 | 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
主物 | 起主要效用的物 |
从物 | 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 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
【提醒】一物若为他物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主从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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