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卷烟生产企业的Y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28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税务机关采集Y牌卷烟批发环节价格为每标准条1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20%。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150元/标准箱。该企业当期出厂销售Y牌卷烟300标准箱,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为( )元。
Y牌卷烟计税价格=100×(1-20%)=80(元/标准条)>28元/标准条,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属于甲类卷烟。该企业当期应纳消费税=300×150+80×300(箱)×250(条/箱)×56%=3405000(元)。

某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购进已税烟丝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W企业加工甲类卷烟300箱。W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增值税),当月全部加工完成后由烟草公司收回,烟草公司以4万元/箱的价格将300箱卷烟全部销售出去。计算烟草公司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卷烟实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故:组成计税价格=(400+300×0.1+300×150÷10000)÷(1-56%)=987.5(万元),W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87.5×56%+300×150÷10000=557.5(万元)。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而:烟草公司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300×56%+300×150÷10000-557.5=119(万元)。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无须缴纳消费税的是( )。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选项A、B、C不当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选项D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