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 A、若甲公司因不服二分局征收环境保护税而提出行政复议,则应当以北安区税务局作为被申请人
- B、若甲公司不服二分局对其所作1万元罚款处罚,则可以以张某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 C、若甲公司因不服二分局征收环境保护税而提出行政复议,则应当以二分局作为被申请人
- D、若甲公司不服二分局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则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E、甲公司不能直接对二分局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选项A、E,甲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选项B,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C,“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属于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选项A,《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选项B、D,行政处罚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选项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选项E,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选项A、B,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题中,对于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是对张某追征,无权对甲公司征收。
选项C、E,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张某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纳税人。
选项D,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选项A、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北安区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选项B,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象是甲公司而非张某,因此该行为并未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张某的名义申请复议。
选项D,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E,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练习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选项D)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选项C)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选项A)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选项B)


选项A,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选项B,稽查局向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颁发奖金,属于行政奖励。
选项D,税务局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属于行政监督。

选项A、D,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以,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选项B,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选项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选项E,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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