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D)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选项B)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选项A)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选项C)

选项A,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选项B,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C,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选项D,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选项A、B、D,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在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为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故丙已经继受取得居住权。之后甲为乙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选项C,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E,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

选项B,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选项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构成不当得利主体的是餐厅,并非乙。

选项A,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选项E,(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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