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D)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选项B)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选项A)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选项C)

拓展练习
选项A,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选项B,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
选项C,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程序。

选项A,股东或者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资本。
选项C、D,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应当返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或者该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效遗嘱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即为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选项B,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选项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选项A,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刘欣颖与何燕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近亲属。
选项B,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题中,刘欣颖属于收养的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
选项C、E,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选项D,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刘欣颖与刘小涛属于养姐弟关系。
选项A、B、E,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可得知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葛丽娟作为刘沧海前妻,并不属于该遗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
选项D,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选项A、B,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为何燕与刘沧海婚后购买)与婚后存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理想路1/2产权和40万元存款属于刘沧海遗产。
选项C、E,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赔偿款与抚恤金均产生于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选项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生效时,葛丽娟即取得了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刘沧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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