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自愿信息披露又称为“软信息”披露 
  • B.自愿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比强制信息披露宽松 
  • C.中期报告的内容在我国属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范畴 
  • D.自愿信息披露的内容属于非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以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客观信息的披露和主观信息的披露。主观信息的披露,又称“软信息”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披露,选项 A 不当选。发行人一旦自愿选择披露依法需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信息,则应采用与强制信息披露同样的披露原则,选项 B 不当选。中期报告属于强制信息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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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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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叔侄二人约定创设“经营权”,侄子在叔叔的店铺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满足经营需要,权利期限为 20 年,侄子支付 30 万元作为经营权的对价;如果叔叔擅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店铺出租、出售,侄子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权”创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侄子享有居住权
  • B.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侄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C.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叔叔有权请求侄子返还店铺
  • D.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叔叔无权请求侄子返还店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叔侄二人私自创设的“经营权”不具有物权效力,选项 A、B 不当选。叔侄二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属于有效约定,具有债权效力,叔叔无正当理由不得请求侄子返还店铺,选项 D当选、选项 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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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与对方公平协商拟定条款内容
  • B.只有在实践中已经重复使用的条款才能构成格式条款
  • C.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D.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选项 A 不当选。经营者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选项 B 不当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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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执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反垄断执法权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事权 
  • B.跨省的垄断协议案件只能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辖
  • C.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垄断协议案件 
  • D.受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反垄断案件的执法调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反垄断执法权属于中央事权,选项 A 不当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选项 B 不当选。(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选项 C 当选。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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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 B.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内心的动机
  • C.定金合同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D.票据行为是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欲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选项 B 不当选。定金合同属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选项 C、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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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上市公司因被证券交易所标记 *ST,股东会决议主动退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主动退市程序和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公司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 B.甲公司退市后不一定要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 C.甲公司主动退市后,其股票前应冠以“退市”标识 
  • D.甲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退市决议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1)主动退市,是指基于上市公司意思自治或其他非强制情形下的终止上市。相比强制退市,主动退市的特殊之处在于:①主动退市公司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会在其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选项 A 当选、选项 C 不当选。②主动退市公司并不一定要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而是可以选择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选项 B 当选。(2)上市公司决定主动退市的,应在股东会作出退市决议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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