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自愿信息披露又称为“软信息”披露 
  • B.自愿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比强制信息披露宽松 
  • C.中期报告的内容在我国属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范畴 
  • D.自愿信息披露的内容属于非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
本题来源:注会《经济法》真题(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以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客观信息的披露和主观信息的披露。主观信息的披露,又称“软信息”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披露,选项 A 不当选。发行人一旦自愿选择披露依法需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信息,则应采用与强制信息披露同样的披露原则,选项 B 不当选。中期报告属于强制信息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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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连带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抵销债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 围内消灭
  • B.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在原范围内履 行债务
  • C.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混同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在原范 围内履行债务
  • D.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得主张债权 人迟延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选项 A 当选。(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选项 B 不当选。(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选项 C 不当选。(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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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的事项中,属于应当登记的是(  )。
  • A.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 B.合伙期限
  • C.执行事务合伙人
  • D.合伙协议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下事项:(1)名称。(2)合伙类型。(3)经营范围。(4)主要经营场所。(5)合伙人的出资额。(6)执行事务合伙人(选项 C 当选)。(7)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B、D 为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的事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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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张某向李某借款 100 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 1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 1.5倍,违约金按照每日 0.05% 计算。张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 1 年(365 日)才偿还本金和借款期内的利息。已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65%。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一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最高数额是(  )万元。
  • A.15
  • B.18.25
  • C.33.25
  • D.14.6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逾期利率是 15%,违约金按照每日 0.05%计算,合计一年的违约金是 18.25%(0.05%×365=18.25%),二者相加是 33.25%,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3.65% 的 4 倍,即 14.6%),因此应当按照 14.6% 计算,即100×14.6%=14.6(万元),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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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未经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且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 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 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 C.限期转让营业
  • D.处以罚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选项 A 当选)、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选项 B 当选)、限期转让营业(选项 C 当选)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处上一 年度销售额 10% 以下的罚款(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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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 年 1 月 15 日,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出示宣传册,标明配套建设 1 所幼儿园和 1 家大型商场;该宣传册同时载明“本宣传册仅供参考”的字样。赵某当日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朱某、钱某反复询问是否有幼儿园和商场,在获得甲公司肯定回复后,两人于 1 月 21 日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配套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仅载明建设符合规划要求。1 月 20 日,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 年 6 月,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严重漏水,造成地板损失 1 万元。经查,承建该地产项目的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窗户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致使朱某所购商品房窗户漏水。甲公司在赔偿朱某 l 万元后向乙公司求偿,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朱某以丙公司的防水工作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丙公司拒绝。

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完成幼儿园和商场的建设,随后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下滑。赵某起诉称,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钱某以甲公司未建设幼儿园和商场,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表示,资金到位后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幼儿园和商场,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因此不构成违约。

2023 年 7 月,甲公司向南纬公司借款 5 000 万元;甲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甲公司控股的丁公司以其大额存单设立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债权。甲公司与南纬公司于 7 月 25 日订立抵押合同,并于次日办理抵押登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有紧迫需求为由,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直接与南纬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并完成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南纬公司要求行使质权。丁公司以其提供担保时未依 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南纬公司主张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向丙公司求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朱某要求丙公司承担重作的法律责任,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重作属于违约责任,但丙公司并非朱某的合同相对人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配套建设的内容,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

南纬公司的房屋抵押权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设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建筑物 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要求6]
答案解析:

南纬公司关于丁公司属于甲公司控股的公司,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作出决议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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