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明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8 年 1 月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 案》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 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年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 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 年 2 月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月 1 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 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 年 3 月 , 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辩称: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 2018 年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 月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 2018 年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 其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0.5 分)。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 公开性”(2.5 分)。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0.5 分)。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2 分)。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2 分)。
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0.5 分)。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月 1 日(星期四)已经超过 2 个交易日 (2 分)。
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2 分)。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0.5 分)。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2 分)。
王某关于“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0.5 分)。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抗辩不成立(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