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 , 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 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 , 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 , 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 但存在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5 分)。
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须预交,因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 分)。
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 款(1.5 分)。
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支付了总价 款的 40/50=80%,超过规定比例 75%,因此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1.5 分)。
丁公司无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0.5 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1.5 分)。

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 年 10 月 12 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 50 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 10 万元,乙出资 40 万元, 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
2018 年 7 月 9 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 3 万元。乙要求甲分担 20% 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
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2018 年 8 月 2 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 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2018 年 8 月 3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 约定 3 日后交付。
2018 年 8 月 4 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 8 月 4 日当天将挖掘机转让给丁 , 并同时交付。
2018 年 8 月 6 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被乙交付给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①挖掘机维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二人形成按份共有,乙的份额 为 4/5,大于 2/3,故有权单独决定修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1.5 分)。
②乙有权要求甲分担 20% 的修缮费用(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本题中,甲乙并未约定修缮费用如何分担,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与其份额相当(20%)的修缮费用(1.5 分)。
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1.5 分)。
乙的份额转让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1.5 分)。
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乙的通知中未包含转让条件,乙要求甲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1.5 分)。
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处分共有动产,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的份额为 80%(> 2/3),其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且挖掘机已交付,故丁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2 分)。
甲与戊之间的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有效(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共有物买卖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因此,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有效(1.5 分)。
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戊虽为善意相对人,但尚未完成交付,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戊不能取得所有权。丁已自乙处取得所有权,故有权拒绝戊的交付请求(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