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10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 10 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 30 000 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 9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含税价款 4 040 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 10 吨玉米渣对外销售 9 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5 200 元,将 1 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销售自产夹心饼干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120 000 元。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账面成本 3 931 元(含运费 200 元)。
(6)转让小型生产设备一台(已于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作价 8 475 元(含税),已取得购买方开具的支票。
(7)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 2019 年 4 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价税合计收取60 000 元。
(8)修缮原值为 1 900 000 元的仓库,为修缮仓库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 15 600 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业务取得的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收购大麦用于生产 13% 税率的膨化食品,扣除率适用 10%。该食品加工厂当期收购大麦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30 000×10% = 3 000(元);②加工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00÷(1 + 13%)×13% = 103.54(元);③购买小工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 040÷(1 + 1%)×1% =40(元);④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进项税额转出=(3 931 - 200)÷(1 - 9%)×9% + 200×9% = 387(元);⑤为修缮仓库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 600 元。
综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3 000 + 103.54 +40 - 387 + 15 600 = 18 356.54(元)。
①玉米渣作为农业初级产品,适用 9% 的低税率。销售玉米渣的销项税额= 25 200×9% = 2 268(元);②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玉米渣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25 200÷9×1×9%= 252(元);③销售夹心饼干的销项税额= 120 000×13% = 15 600(元);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方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务(6)中转让的小型生产设备已于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故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让小型生产设备的销项税额= 8 475÷(1 + 13%)×13% = 975(元);⑤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 2019 年 4 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属于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1 + 9%)×9% = 4 954.13(元)。
综上,当期销项税额合计= 2 268 + 252 + 15 600 + 975 + 4 954.13 = 24 049.13(元)。

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服务,2022 年 4 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写字楼建造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价款 3 000 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含税分包款 1 200 万元,并取得承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价款 4 000 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含税分包款 1 500 万元,取得承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该建筑企业员工外地出差,发生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 6.3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 3 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预缴税款=(3 000 - 1 200)÷(1 + 9%)×2% = 33.03(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 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4 000 - 1500)÷(1 + 3%)×3% = 72.82(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1 200÷(1 + 9%)×9% + 0.36 = 99.44(万元)。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247.71 - 99.44 +(4 000- 1 500)÷(1 + 3%)×3% - 33.03 - 72.82 = 115.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