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015年亏损的20万元,可以2016年、2018年、2020年的盈利进行弥补,弥补后尚有2万元亏损,2020期限达到5年上限不能再往后弥补,2017年、2019年企业亏损,可以2021年的盈利弥补;则该企业2021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8-1-5)×25%=8(万元)。补充: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做此类题目首先要看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其次要记住可以弥补年限的上限。

拓展练习
(1)企业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税额 =100×10%=10(万元);(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抵免税额-减免税额=1 000×25%-100×10%-20=220(万元)。学员在做此类题目的时候要注意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有的是对应纳税额的抵免,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1)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2 000万元为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进口的原材料取得收入500万元为其他业务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2)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3)投资国债取得利息收入30万元为免税收入;(4)本题要求计算的是“收入总额”,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均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1)甲公司存货因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2万元)和保险赔款(12万元)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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