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2)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当月领用了 40%,则当月只能扣除已纳税额的 40%;因此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500×15% - 100×15%×40% = 69(万元)。

拓展练习
本题考查消费税计征方法,可采用记少不记多的方法。从量计征有三类:啤酒、黄酒、成品油;复合计征有两类:白酒、卷烟;其余均为从价计征。选项 A、C,实行复合计征;选项 B,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选项 D,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选项 A、C、D,“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选项 B,自产高档化妆品用于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加工完成的高档化妆品在对外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因此自产的高档化妆品没有缴纳过消费税,不涉及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生产完毕并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纳税义务发生。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需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甲公司)向机构所在地(S 市)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选项 B 当选,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C,进口货物应向报关地(W 市)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选项 D,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S 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先找纳税人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高档化妆品无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高档化妆品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34 000×(1 + 5%)÷(1 - 15%)×15% = 6 300(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