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税计征方法,可采用记少不记多的方法。从量计征有三类:啤酒、黄酒、成品油;复合计征有两类:白酒、卷烟;其余均为从价计征。选项 A、C,实行复合计征;选项 B,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选项 D,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拓展练习
消费税税目和征税环节结合考查,按照“先税目,后环节”两步走: (1)判断税目:选项 B,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判断环节:选项 A、D,白酒、高档化妆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 节不征收;选项 C,地板厂销售实木地板属于生产环节,应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67.8 万元)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首先排除选项 A、B;(2)67.8 万元为含税销售额,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厂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67.8÷(1 + 13%)×3% = 1.8(万元)。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1)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因此含增值税销售额 2 034 万元需作价税分离,首先排除选项 B、C;(2)“÷(1 -消费税比例税率)”意在将消费税计入计税依据,但消费税为价内税,已包含在计税依据中,不必再重复计入,选项 D 错误。甲经销商当月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应缴纳消费税= 2 034÷(1 + 13%)×10% = 180(万元)。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白酒有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受托方(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 27 500 元 / 吨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价;(2)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 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20×27 500×20% + 20×1 000×1 000÷500×0.5 = 130 000(元)。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生产完毕并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纳税义务发生。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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