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选项 D)、修饰类(选项 C)化妆品、高档护肤类(选项 A)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选项 B)。

拓展练习
(1)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总金额,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2)成套销售价 565 元为 含税价,需作价税分离。因此,该酒厂发放福利应缴纳的消费税= 100×565÷(1 + 13%)×10% = 5 000(元)。

(1)判断税目:4 个选项所涉及的货物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判断环节:电子烟、 高档化妆品应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因此选项 A 不当选,选项 B 当选;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选项 C 不当选;金银首饰在零售 环节缴纳消费税,选项 D 不当选。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项 A、C、D),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选项 B)。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甲公司应缴消费税= 2×78 000×10% = 15 600(元)。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焰火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鞭炮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比例税率),注意加工费 9 605 元含增值税,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鞭炮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48 025 + 9 605÷(1 + 13%)]÷(1 - 15%)×15% = 9 975(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