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焰火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组价;(2)鞭炮从价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比例税率),注意加工费 9 605 元含增值税,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鞭炮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48 025 + 9 605÷(1 + 13%)]÷(1 - 15%)×15% = 9 975(元)。

拓展练习
(1)判断税目:选项 D,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首先排除;(2)判断环节:选项 A、C,高尔夫球和高档化妆品在一般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当选;选项 B,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因此当选。

选项 A、D,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仅限于同一税目中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扣除;选项 B,酒类(葡萄酒除外)属于不予扣除的税目。

(1)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2)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当月领用了 40%,则当月只能扣除已纳税额的 40%;因此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500×15% - 100×15%×40% = 69(万元)。

(1)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 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40 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0 万元)= 35(万元);(2)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35×30% = 10.5(万元)。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的当天”在“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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