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答案】ACD
【解析】(1)选项B: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拓展练习
【答案】A
【解析】(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被宣告失踪”)的,当然退伙,选项B不当选;(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C不当选;(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而非“当然退伙”),选项D不当选。

【答案】B
【解析】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C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丙、丁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乙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2)选项BC: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此时视同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对入伙前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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