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法是以一定时点的数据为基础,结合因已经发生的正常业务而应增应减的因素,将其调整为所需要的数据,从而验证被查事项是否正确的方法。


2023年5月,自然人赵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将自有的商铺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一年,租金总额12万元,于签订协议当月一次性支付。已知赵某当月无其他应税行为,关于该租赁行为免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属于税收保全的情形的有( )。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某展销集团将本集团自用一幢展馆自2023年1月起投资于全资子公司家具展销中心,该展馆于2015年7月由展销集团以800万元购置,缴纳相关税费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840万元,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已累计计提折旧34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以资产评估的含税价格1325万元作为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投资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已知展销集团及家具展销中心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展销集团以该展馆对外投资时,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的转让所得选择分4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求:
展销集团投资时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增值税=(1325-800)÷(1+5%)×5%=25(万元)。
展销集团投资时的转让所得=1325-25-(840-340)=800(万元),分4年均匀确认,每年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2023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700万元(500+200)。2024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900万元(500+200×2)。2025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1100万元(500+200×3)。2026年的投资计税基础是1300万元(500+200×4)。
家具展销中心2023~2026年接受投资的展馆计税基础是1300(1325-25)万元。
展馆转到展销中心后,应交的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理由:母公司以房产投资于已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房产的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家具展销中心与展销集团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余值不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因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未发生变化,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