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和施工设备的“保管合同”,甲企业欠付的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施工设备是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发生在甲企业和乙企业两个企业之间,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因此不必拘泥于同一法律关系,允许留置。本题表述正确。




20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2%计息;逾期按年利率14%计息;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利率0.2‰的违约金(按360天计,折算为年违约金率为7.2%)。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中一商铺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现有的及其将有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董事王某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王某与乙公司也并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商铺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在抵押期间,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A产品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B产品被戊公司以市场对价购买取得。
2022年5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王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商铺、生产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A、B生产成品;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王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不成立。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B产品上行使抵押权。
已知,2021年10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5.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3年1月10日,出租人李某和承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1年租金3万元,从第2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 。次日,陈某搬入该房屋。同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张某随后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并以李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和陈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的上限为20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本题中,李某和陈某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法定期限。
陈某主张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