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所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不承担责任
  • 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D.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来源:202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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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B.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 C.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D.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不当选;(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选 项C不当选;(3)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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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各项债权中,应当最优先获得清偿的是(    )。
  • A.人身损害赔偿金
  • B.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 C.行政罚款
  • D.刑事罚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可以参照“职工债权”的顺序清偿, 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 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选项A当选,选项B、C、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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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外商投资”的有(  )。
  • A.外国投资者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B.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C.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D.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费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选项A、B、C当选;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选项D当选;(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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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  )。
  • A.股份有限公司
  • B.有限责任公司
  • C.合伙企业
  • D.个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选项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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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7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并且万能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乙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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