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

答案解析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 20% 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 20% 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 15%(50%×30%),不足 20%,不满足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 50%,超过 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 1 000 - 180 - 12 = 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 808×50% + 96 + 2 400 = 2 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 2 900×25% = 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725×500÷2 900 = 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负担的预提税= 808×50%×10% = 40.4(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总额= 96 + 40.4 = 136.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 125 万元。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125 万元。

拓展练习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 3 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 年第 42 号)规定的同期资料;(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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