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下列情形中,不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
  • A.甲企业直接持有乙企业 30% 的股份
  • B.同受丙企业控制的甲企业和乙企业
  • C.甲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乙企业的股份总和达到 25%
  • D.甲企业和乙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丙企业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10%
本题来源:奇兵1-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 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 以上的,可以视为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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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是(  )。
  • A.对所得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 B.对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 C.对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 D.指定收款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选项 A、B、C 不当选。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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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1 500 - 1 000 = 500 万元),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 1 000 万元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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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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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关于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三个阶段
  • B.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 C.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提交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
  • D.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 3 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 年第 42 号)规定的同期资料;(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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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要求2]
答案解析: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 20% 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 20% 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 15%(50%×30%),不足 20%,不满足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要求3]
答案解析: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 50%,超过 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要求4]
答案解析: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 + 12)×50% = 96(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 1 000 - 180 - 12 = 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 808×50% + 96 + 2 400 = 2 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 2 900×25% = 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725×500÷2 900 = 125(万元)。

[要求6]
答案解析:

企业甲境外直接负担的预提税= 808×50%×10% = 40.4(万元), 

企业甲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总额= 96 + 40.4 = 136.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 125 万元。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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