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奇兵1-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 000 + 100)×25%×100÷(1 000 + 100)= 25(万元),大于在境外实际缴纳税额 20 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25 - 20 = 5(万元),2022 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 000×25% + 5 = 2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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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为了解决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中新协定》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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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有(  )。
  • A.缔约对方政府
  • B.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 C.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 D.申请人被缔约对方政府间接持有 100% 股份,且中间层为中国居民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选项 A);(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选项 B);(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选项 C);(4)申请人被第(1)~(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 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选项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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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100÷(1 + 6%)×6% = 5.66(万元)。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00÷(1 + 6%)×10% = 9.43(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理由: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须进行税务备案。

[要求3]
答案解析: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 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3 000×12)÷(1 000×12)= 3。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1 -标准比例 ÷ 关联债资比例)= 195×(1 - 2÷3)= 65(万元)。 

注: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本题丙公司作为利息支付方,税负高于乙公司,应考虑资本弱化。题目没有给出借款起止日期和期限,假设全年借款,没有权益投资的资料,按投资额替代。

[要求4]
答案解析:

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该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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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理由: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 25% 的规定比例,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 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 20%。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要求2]
答案解析: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境内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要求3]
答案解析:

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 万美元= 5×7 = 3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支付的担保费 20 万元低于 35 万元,也就是低于 5 万美元,所以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要求4]
答案解析:

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 10×10% = 1(万元)。 

注:乙公司向甲公司分派股息,甲公司(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适用 1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全额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方乙公司代扣代缴。由于非保本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 10 万元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无须作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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