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奇兵1-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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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承受方以房地产权属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如若土地性质改为出让,房地产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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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8 600÷90%×10% = 955.56(万元);增值额= 1 800 - 955.56 = 844.44(万元),增值率= 844.44÷955.56×100% = 88.37%,适用税率 40%,速算扣除系数 5%。应纳土地增值税= 844.44×40% - 955.56×5% = 290(万元),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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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 B 不当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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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选项 A、B 当选);(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选项 C 当选);(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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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本题中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要求2]
答案解析: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8 000×(1 + 5%)= 8 400(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42 000÷(1 + 5%)×5% = 2 000(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8 400 + 15 000)×10% = 2 340(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8 400 + 15 000 + 2 340 + 240 + (8 400 + 15 000)×20% = 30 660(万元)。
[要求6]
答案解析:
增值额= 42 000 - 2 000 - 30 660 = 9 340(万元)。
增值率= 9 340÷30 660×100% = 30.46%,适用税率 30%。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9 340×30% = 2 802(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2 802 - 450 = 2 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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