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C公司不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承担票据责任需要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①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以记载的内容为主。
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纸质汇票附条件的后果:
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有两种例外:
①持票人无偿取得
②明知有抗辩事由的
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规定,纸质汇票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解题思路】
纸质汇票保证的成立条件→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签章
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民法典》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解题思路】
①保证合同→书面合同
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

拓展练习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向丙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选项D当选。

(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C当选。

如果(纸质)汇票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 并、继承等) |
无效 | (1)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收款人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2)背书人未签章; (3)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有效 | (1)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3)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4)纸质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A、B、C、D均当选。
【知识链接】
挂失止付
性质 |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应急措施 |
程序 | (1)挂失止付后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有效期 12 日,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可以挂失的票据 |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规定:(1)A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戊公司有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如果A银行拒绝承兑,戊公司无权对A银行进行追索;甲公司为出票人,丁公司为背书人,戊公司有权对甲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2)乙公司是属于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丙公司是属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未背书和签章则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①可以对谁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②追索顺序是什么→不管顺序,随意追。对一人追或者数人追。
③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
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根据规定,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冒充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②后果→
伪造者不承担责任,被伪造者也不承担责任。
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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