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将一(纸质)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 B.

    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 C.

    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 D.

    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如果(纸质)汇票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

并、继承等)

无效

(1)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收款人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2)背书人未签章;

(3)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有效

(1)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3)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4)纸质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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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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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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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丁公司),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解题思路】

纸质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①无条件地支付

②对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③不能和出票人的关系,拒绝付款

④不应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要求2]
答案解析:

丁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A银行)和背书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纸质汇票的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不得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题思路】

①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纸质汇票追索权→

到期日前,拒绝承兑,承兑人和付款人死亡,逃匿,依法破产等。

到期拒绝付款

②可以向谁追→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③怎么追→想怎么追,就怎么追。(可以向一人或者多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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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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