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乙银行主张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并说明理由。
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并说明理由。

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有效。债权行为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
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





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是票据债务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公司直接补记D公司为被背书人,C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