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在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该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起算日是(    )。
  • A.股票被标记为“ST”之日
  • B.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
  • C.股票被交易所终止上市之日
  • D.证监会的相关行政处罚公告之日
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属于终止上市的情形,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立即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条款体现的原则是(    )。
  • A.统一管理原则
  • B.平等互利原则
  • C.公平自由原则
  • D.互惠对等原则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互惠对等原则: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科创板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 A.保荐人
  • B.证券业协会
  • C.证券交易所
  • D.证监会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表决的事项有(    )。
  • A.公司合并
  • B.变更公司形式
  • C.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 D.公司解散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选项C);(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选项ABD);(4)发行优先股。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 A.出票日期
  • B.付款人名称
  • C.收款人名称
  • D.票据金额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要求2]
答案解析:

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3]
答案解析:

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组计划草案。本题中,参与表决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比例=60%/80%=75%>60%,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要求5]
答案解析: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