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所发生的费用,该营销人员( )。
对于雇员取得的这项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雇员取得的这项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的差额,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
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当选。
下列选项中,属于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有( )。
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选项C);(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选项B);(如取得经营所得)(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选项D);(4)取得境外所得(选项A);(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某在某市投资兴办了甲、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规,张某选择在甲企业扣除投资人基本减除费用。2021年甲、乙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1)甲企业为涂料销售企业,年终决算前账面销售收入1200000元,利润30000元,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包括支付张某每月工资10000元、一次支付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除此之外发生的一些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共计30000元混合在一起,难以分清。招待费10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00元。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含税收入61800元和漏记对应的一批涂料成本含税价348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
(2)乙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210000元,要求其按3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其他相关资料:张某没有综合所得;假定汇算清缴时,张某提交了承担其独生女教育费用和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调整收入补缴增值税=61800÷(1+3%)×3%=60000×3%=1800(元)
②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800×(7%+3%+2%)=216(元)
③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做基本费用扣除,则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12-5000×12=60000(元)
④支付张某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⑤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⑥招待费的60%=10000×60%=6000(元)
销售收入的0.5%=(1200000+60000)×0.5%=6300(元)
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6000=4000(元)
⑦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⑧漏记购进的一批材料348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额计入成本。
⑨甲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0-34800-216+60000+10000+30000+4000+6000=164984(元)
甲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64984×20%-10500=22496.8(元)。
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1-30%)×30%=90000(元)
乙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0×10%-1500=7500(元)。
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164984+90000-24000-12000=218984(元)
②汇总应纳税额=218984×20%-10500=33296.8(元)
③甲企业应纳税额=33296.8×164984÷(164984+90000)=21544.25(元)
甲企业应退税=22496.8-21544.25=952.55(元)
④乙企业应纳税额=33296.8×90000÷(164984+90000)=11752.55(元)
乙企业应补税=11752.55-7500=425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