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C当选;(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选项A当选;(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D当选;(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B当选。

非合伙人只能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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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式与决议办法
执行方式 |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方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执行 【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决议办法 |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决议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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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A、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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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因债而异
原因 | 责任人 | 其他合伙人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连带责任 |

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