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年1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24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24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24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要求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要求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要求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三章 奇兵制胜练习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要求2]
答案解析: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将房屋出资之后,该房屋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升值部分属于合伙企业,与乙无关。
[要求3]
答案解析: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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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某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案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

    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B.

    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C.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D.

    由外聘的非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非合伙人只能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执行方式与决议办法

执行方式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方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执行

【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决议办法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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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因个人原因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D不当选;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相当于直接代位行使权利。选项B不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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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以特定的财产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该特定财产是( )。
  • A.该合伙人的合伙财产
  • B.该合伙人入伙时认缴的出资
  • C.该合伙人入伙时实缴的出资
  • D.该合伙人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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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24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5万元的买卖合同。王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张某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王某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李某和赵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8月,赵某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孙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孙某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李某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张某、王某、孙某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要求3]
答案解析:王某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
[要求4]
答案解析:

①普通合伙人张某、王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赵某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有限合伙人李某以其出资额3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

张某、王某、孙某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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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20 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同时李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 50 万元。下列关于李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李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 B.

    赵某可以其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对李某所负的债务

  • C.

    李某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 D.

    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 A、C 不当选;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 B、D 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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