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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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与出质(不同于普通合伙!)
转让 | (1)根据协议约定; (2)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出质 | 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乙应当支付合伙企业10万元。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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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不得另行约定。选项B不当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当选。

2023年1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4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24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
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24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20 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同时李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 50 万元。下列关于李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 A、C 不当选;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 B、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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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