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乙应当支付合伙企业10万元。选项B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D不当选;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相当于直接代位行使权利。选项B不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入伙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条件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
责任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 已经发生的债务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C当选;(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选项D当选;(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选项B当选;(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②处分不动产 ;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 ;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 ; 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 ⑥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⑦合伙人性质转变; ⑧入伙; ⑨普通合伙人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
一致同意事项(不可约定例外) | ①除名; ②普通合伙人将财产份额出质; ③普通合伙人死亡,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A、D当选。
【知识链接】
责任承担:因债而异
原因 | 责任人 | 其他合伙人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 无限连带责任 |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 A、C 不当选;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 B、D 当选。
【知识链接】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 清偿顺序: 第一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第二步: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主体不同) (3)清偿顺序:首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