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当然退伙,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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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否予以退伙以及责任承担的总结: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退伙 | 责任 |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丧失偿债能力 | 当然退伙 | 无须退伙 | |
丧失行为能力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只能退伙 | 无须退伙 | |
继承 | ①继承人完全行为能力:约定→一致同意,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 依法取得 |
王某和李某两人必须一致同意张某的除名,选项A不当选;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选项B不当选;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应对其退伙之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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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程序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普通合伙人自行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能获得一致同意的,该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办理退伙结算。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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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